淺談繼承的二三事-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篇 |台北家事訴訟律師|台北民事訴訟律師|台北法律顧問律師推薦
隨著年紀增長,大家多多少少都有接觸到親人過世的難關。眼淚擦乾後,不免俗的還是得要處理親人遺留財產的問題,就是要如何「繼承」。
至於親人遺留的財產,不外乎兩種情況:第一種是負債比較多,第二種是資產比較多,喬治律師今天就先來談談「負債」比較多的情況應該要如何處理好了。
通常處理負債比較多的方式有「限定繼承」、「拋棄繼承」二種:
「限定繼承」:目前我國的繼承編修法後是全面改採限定繼承,主要的效果是依照民法1148條第2項規定: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」。至於限定繼承的辦理方法,依照民法第1156條的規定,要在親人過世時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陳報法院。
「拋棄繼承」:拋棄繼承則是依照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,在知道親人過世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。
Q:那我應該採取何種的方式呢?
A:喬治律師會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,理由在於拋棄繼承的程序比較便捷,只要提供給法院相關的書面後,基本上都可以通過並准予備查,而且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是全面性的,也就是如果被繼承人有不為大家所知道的債務,也可以一併發生拋棄的效果;至於限定繼承的部分,則需要先去調閱遺產清冊後陳報給法院,而陳報後還需要進行公示催告的過程(如登報),時間必須要在3個月以上,要處理完後才會發生全面性的拋棄效果。兩者比較,拋棄繼承可以省卻陳報遺產清冊以及公示催告的過程,程序比較簡潔快速。但拋棄繼承是連同債權/資產一併拋棄,因此在開始前一定要確認好親人的資產狀況喔!
Q:那我要自己處理或是請律師處理呢?
A:當然可以自行處理,但拋棄繼承需要在三個月內辦妥,會有時間上的壓力,建議至少先向律師諮詢相關的流程後,再來進行拋棄繼承會比較妥當;或是乾脆委請專業的律師辦理,省時省力,也是非常好的選擇喔!